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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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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民商法,对各种民商事案件十分精通,尤其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例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胜诉维权。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民法、商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车主自行定损维修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交通事故后,车主可否自行委托定损?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是否合理?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保险人未合理行使定损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行对损失予以评估并无不当,保险人在无证据证明定损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赔付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据此,法院维持了保险公司赔付小黄保险金7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2014年7月9日,小黄就他名下的帕萨特轿车和保险公司签订了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条款等,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7月。

  2014年8月20日中午12点多,小黄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定,车损损失为7万余元。车辆修复后,小黄支付修理费7万余元,并于2015年3月取得修理费发票。

  后因理赔被拒,小黄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评估费、牵引费等损失合计8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具有证明力,小黄的车损应当以该评估意见书上载明的金额7万余元进行赔付。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黄保险金7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请。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定损系保险公司的权利,小黄自行委托评估及实际修理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依照自己定损金额3万元进行赔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赔付小黄3万元。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定损虽系保险人的法定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亦需以合理方式进行,在保险人未合理行使定损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行对损失予以评估并无不当。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付请求作出核定,即使情形复杂,核定的期限亦不应超出三十日。上述“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包含现场勘查及责任核定两方面含义,保险人行使其定损权利亦应在上述法定期间内完成。现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及时定损义务,故原审法院依照小黄自行评估的结论予以判决并无不当,遂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潘静波)

  ■法官提醒■

  自行定损结论并不当然成立

  该案承办法官说,被保险人自行定损虽并无不当,但如定损结果存在瑕疵的,则自行定损的结论亦并不当然成立。该案中,保险公司对于作出系争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机构资质及程序并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意见书认定的单价存在过高之处,故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尚不能认定该评估意见书的结论存在瑕疵,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相关金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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