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王国强谈到牵引车是相对于挂车而言的,指有驱动能力能够牵引挂车运行的车头,后面没有牵引驱动能力的车叫挂车,挂车是被牵引车托着走的。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的连接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挂车的前面一半搭在牵引车后段上面的牵引鞍座上,牵引车后面的桥承受挂车的后端,牵引车只提供向前的拉力,拖着挂车走,但不承受挂车的向下的重量,这就是全挂。虽然牵引车和挂车是分别挂牌登记的,但挂车却不能脱离牵引车单独行使,因此大部分情形牵引车与挂车是同一车主。当然也存在大量二者分属不同车主的情形。 交通事故律师指出,由于交强险属于国家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与商业性质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具有很大的不同,因此需要区别对待。既然牵引车和挂车属于单独挂牌登记的机动车,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车主要依法分别为牵引车与挂车投保交强险。 当车主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应当视为一体,如果主车和挂车都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应赔付一份还是二份?如果只是购买了一份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明赔确规定,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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