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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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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民商法,对各种民商事案件十分精通,尤其是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例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胜诉维权。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民法、商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男子车祸去世 养母要求赔偿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80岁的秦老伯遭遇车祸去世,年迈的婶婶声称是其养母,并起诉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索赔27万余元,但无法提供法定的收养关系凭证,法院会如何认定?日前,常熟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程老太各项损失263354.50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5年6月27日傍晚,司机何某驾驶面包车在常熟市望虞河防汛专用道行驶时,撞上路边行人秦老伯,秦老伯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年7月17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何某具有雨天驾驶机动车在防汛专用道上行至事故地,对视线范围内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将路边行人撞倒的过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秦老伯不负事故责任。

秦老伯的婶婶程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何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77573元;司机何某辩称,事故后自己已与原告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支付了额外补偿款42780元,因此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程老太并非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审理中原告提交了居住地村委会于2015年6月28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与秦老伯是养母子关系。程老太说,秦老伯父亲是其已去世丈夫的哥哥;上世纪五十年代,秦老伯在父母去世后回到村里照顾祖母,后因感情问题致精神失常,失去劳动能力。秦老伯祖母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去世后,家中亲戚经协商达成协议,约定秦老伯作为程老太夫妇的养子。之后,秦老伯一直与程老太夫妇一起生活直到发生交通事故。协议当时一式几份,均因年代久远无法找到,但上述事实在当地是众所周知的。当地派出所也在该份证明上盖章确认,并注明“上述情况属实”。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秦老伯亲属之间签订的协议遗失了,且秦老伯比原告大6岁,这样的母子关系不合常理,对两人的养母子关系不认可。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虽系本起交通事故受害人秦老伯的婶婶,但根据秦老伯生前住所地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结合法院对村委会、派出所的调查情况,秦老伯父母、祖父母去世较早,秦老伯无配偶、子女,且无劳动能力,除较少的农保收入外无其他生活来源,原告与秦老伯长期以养母子名义共同生活,原告长期照顾秦老伯的生活起居,对秦老伯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现秦老伯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向被告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故对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原告非本案适格主体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所主张的赔偿费用,经法院依法审核认定为263354.50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可以称之为事实收养。对这种过去已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的,应予承认。在1992年4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收养法》后,建立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才能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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