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因学校为教师投保了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保险公司以家属并非被保险人拒绝。12日记者从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获悉,因学校同意死者家属索赔并不再主张其他权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2万元。 2012年6月22日清晨,金乡某学校教师从滨州探亲返回学校上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身亡。因学校曾为全体教师投保了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学校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索赔。2012年8月28日,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教师死亡发生在端午假假期,属于非正常上下班途中,同时学校也未向死者家属作出赔偿。随后,教师家属向金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约支付保险金32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教师家属不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向被告请求保险金,且根据保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原告也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同时,2012年6月22日、23日、24日为端午假期,车祸发生于22日属于非正常上下班途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6日,因该校组织全体教职工前往外地学习,报请金乡县教育体育局批准,将端午节放假时间调整为2012年6月17日至6月21日。22日清晨,该教师从滨州探亲返回学校,属于上班途中,符合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理赔事由,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虽然教师亲属并非涉案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教师在其返校上班途中因车祸死亡,家属并未从学校获得赔偿。学校作为涉案合同的被保险人同意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不再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基于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依照合约赔付教师家属32元保险金。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 首席律师 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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