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连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判决,判决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赔偿110000元、由被告秦宏赔偿510346.64元、由被告罗浮于赔偿299291.42元给原告韦富迪。
被告秦宏驾驶小车,遇有原告韦富迪驾驶三轮摩托车、罗浮驾驶三轮摩托车一前一后停在其前方行车道内,由于秦宏夜间驾车未观察清楚路面情况,以及罗浮驾车在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闪灯且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秦宏驾驶的车辆碰罗浮摩托车尾部、罗浮摩托车尾部又碰韦富迪摩托车,造成站在摩托车两侧的韦富迪、罗浮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秦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浮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韦富迪无事故责任。
原告韦富迪受伤后住院治疗三次,共支出医疗费456249.64元,原告认为,被告罗浮、秦宏因过失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秦宏、罗浮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85732.64元,被告太保河池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宏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比例有异议,请法院依法审查事故责任,对承担责任比例作出相应的调整。被告罗浮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罗浮的责任划分不予认可,根据认定书查明的事实,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是原告所驾驶的车辆没有开启危险闪光灯,因此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是有过错的,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失公平。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秦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罗浮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韦富迪无事故责任,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秦宏、罗浮应按其承担的过错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罗浮虽然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能提供新的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于被告罗浮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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